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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时

证券登记机构完成与对手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可以动用的证券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结算参与人发生证券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动用下列证券,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以冲抵的相同证券;
  (二)委托证券公司以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资金买入的相同证券;
  (三)其他来源的相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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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