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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解散

应当自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解散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和清算方案;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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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