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不予延续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有效期限的情形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七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延续 国会 不予 经纪 保险 公司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实施的行为(二) 下一篇:保险经纪公司申请解散应当自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