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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

不得实施的行为(一)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误导性销售;
  (三)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委托或者超出受托范围,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
  (六)虚构保险经纪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佣金;
  (七)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八)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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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