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档案 经纪 保险 机构 业务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保险经纪机构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 下一篇:保险经纪机构可以动用保证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