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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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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