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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的情形


  根据《石河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级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审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不能纳入保障范围:
  (1)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它渠道,且日常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
  (3)家中一年内购买并使用冰箱、空调、数码照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的;
  (4)家中拥有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
  (5)家庭安装电话且月话费总额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0%的;
  (6)家庭成员拥有移动通讯工具,并在申请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使用的;
  (7)家中养有高级宠物的;
  (8)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9)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10)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11)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2)因赌博、吸毒、瞟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未改正上述行为的;
  (13)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内、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接受就业安排且不能出具劳动部门、街道提供的就业(求职)状况证明的无业人员;
  (14)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15)家庭成员有一人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16)家庭银行存款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的;
  (17)3年内建有私房或私有住房面积达到当地人均住房面积且对外出租租金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8)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一次性开支2000元以上装修现有住房的;
  (19)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20)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或经街道低保评审委员会、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表决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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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