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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进行检查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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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