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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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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