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综合知识 > 行政法律知识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实施监察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Tag标签:地方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各级  监察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