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交付执行活动中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在交付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向执行地公安机关送达监外执行罪犯有关法律文书或者送达的法律文书不齐全的; (二)监狱没有派员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押送至执行地公安机关的; (三)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将监外执行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四)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因交付执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 (五)其他违反交付执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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