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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出版单位

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改正;

  (五)责令停止印制、发行期刊;

  (六)责令收回期刊;

  (七)责成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监督期刊出版单位整改。

  警示通知书由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统一格式,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下达给违法的期刊出版单位,并抄送违法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本条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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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