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 下一篇:什么是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