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综合知识 > 行政法律知识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载明  事项  行政  处罚  决定书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