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化妆品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决定行政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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