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的情形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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