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每年参加至少2次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业务部门组织的监管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业务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业务培训; (二)证券期货案件调查、审理等业务培训; (三)证券期货日常监管及创新业务培训; (四)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政治、经济理论培训等。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培训 行政复议 内容 业务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下一篇: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