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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的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每年参加至少2次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业务部门组织的监管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业务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业务培训;
  (二)证券期货案件调查、审理等业务培训;
  (三)证券期货日常监管及创新业务培训;
  (四)涉及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政治、经济理论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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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