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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
  (三)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
  (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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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