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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