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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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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