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国家行为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家行 为的 行政诉讼 含义 定的 诉讼程序 法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下一篇:行政诉讼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