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间可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具体 行政诉讼 期间 执行 行政 停止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 下一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