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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期间可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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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