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或诉讼程序办理的投诉的情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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