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的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行政部门 劳动保险 投诉 文书 石河子劳动监察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的投诉 下一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时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