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情形 劳动保障 监察员 回避 石河子劳动监察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处以警告或罚款的程序 下一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