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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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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