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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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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