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驻外 外交 任用为 用为 不得 国际法 国际法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下一篇:驻外外交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