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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前调回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
    (一)另有工作安排的;
    (二)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触犯法律或者严重违纪的;
    (四)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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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