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提前调回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调回: (一)另有工作安排的; (二)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触犯法律或者严重违纪的; (四)配偶取得外国国籍、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不宜继续在驻外外交机构工作的其他情形。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驻外 外交 调回 提前 国际法 国际法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 下一篇:应当给予驻外外交人员奖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