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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给予驻外外交人员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害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二)擅自脱离驻外外交机构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七)不服从调遣,拒绝赴派往的岗位工作的;
    (八)有其他违法或者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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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