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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
    (一)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
    (三)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
    (四)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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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