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外交衔级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和授予: (一)大使衔,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公使衔、参赞衔,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批准,外交部部长授予; (三)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派出部门根据驻外外交机构的意见批准和授予; (四)三等秘书衔、随员衔,派遣时由派出部门批准和授予,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批准和授予。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外交 衔级 授予 批准 国际法 国际法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驻外外交人员职务权限的决定 下一篇:应当提前调回驻外外交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