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外交人员职务权限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 (三)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 (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驻外 外交 权限 决定 职务 国际法 国际法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 下一篇:外交衔级的批准和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