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国际法律 > 国际法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驻外外交人员职务权限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按照下列权限决定:
    (一)特命全权大使和代表、副代表为特命全权大使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前项之外的代表、副代表,由国务院决定;
    (三)总领事,由外交部决定;
    (四)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副总领事以及其他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由外交部或者其他派出部门决定;其中,三等秘书、副领事以下职务,在驻外工作期间由驻外外交机构决定。




Tag标签:驻外  外交  权限  决定  职务  国际法  国际法律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