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四条之规定,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总领事: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二)副总领事:参赞衔; (三)领事: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 (四)副领事:三等秘书衔、随员衔; (五)领事随员:随员衔。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外交 领事 衔级 对应 基本 职务 国际法 国际法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外交职务与外交等级的基本应对关系 下一篇:驻外外交人员职务权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