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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职务与外交等级的基本应对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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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