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职务与外交等级的基本应对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外交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一)特命全权大使:大使衔; (二)代表、副代表: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 (三)公使、公使衔参赞:公使衔; (四)参赞:参赞衔; (五)一等秘书:一等秘书衔; (六)二等秘书:二等秘书衔; (七)三等秘书:三等秘书衔; (八)随员:随员衔。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外交 基本 应对 职务 关系 等级 国际法 国际法律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驻外外交人员享有的权利 下一篇:领事职务与外交衔级的基本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