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开展合作的领域 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和海关还应当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 组织相关执法培训和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二) 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展合作; (三) 共同参与国际执法合作和交流; (四)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合作的事项。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合作 领域 海关 公安机关 开展 专利权 知识产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海关应当对有关当事人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 下一篇: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