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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和海关应当开展合作的领域

    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和海关还应当在以下领域开展合作:
  (一) 组织相关执法培训和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二) 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开展合作;
  (三) 共同参与国际执法合作和交流;
  (四) 其他双方认为需要合作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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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