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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调整

    根据《石河子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石河子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调整如下:
   (一)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市地方税务局。
   (二)将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市林业局。
   (三)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四)增加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职责。
   (六)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七)加强城区乡镇、城乡结合部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加强汉江流域石河子段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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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