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养殖证应当载入登记簿的事项 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一)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二)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 石河子律师咨询 石河子义务法律咨询 石河子免费法律咨询 石河子法律咨询 石河子交通事故律师 石河子刑事辩护律师石河子离婚律师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石河子医疗事故律师 石河子保险合同律师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养殖 核发 载入 登记簿 事项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申请作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应当提交的材料 下一篇: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