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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情形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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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