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情形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中国人民银行 分支 机构 有权 及其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下一篇:考评合议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