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义务兵实施奖励的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嘉奖由连、营批准; (二)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三)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四)一等功由军批准; (五)荣誉称号由军区、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义务兵 权限 奖励 实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中国人民解放军奖励应当坚持的原则 下一篇:对士官实施奖励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