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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自鼠疫疫区的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卫生检疫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实施的卫生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对没有染疫的船舶、航空器,如果来自鼠疫疫区,卫生检疫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实施下列卫生处理:
  (一)对离船、离航空器的染疫嫌疑人,从船舶、航空器离开疫区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6日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
  (二)在特殊情况下,对船舶、航空器实施除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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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