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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说的有关证明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三)项所说的有关证明是指:
  (一)申请D字签证,须持有定居身份确认表。定居身份确认表由申请人或者委托其在中国的亲属向申请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领取;
  (二)申请Z字签证,须有中国聘雇单位的聘请或者雇用证明,或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三)申请X字签证,须有接受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证明;
  (四)申请F字签证,须有被授权单位的函电;
  (五)申请L字签证,来华旅游的,须有中国旅游部门的接待证明,必要时须提供离开中国后前往国家(地区)的飞机票、车票或者船票;
  (六)申请G字签证,须持有前往国家(地区)的有效签证。如果申请人免办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须持有联程客票;
  (七)申请C字签证,按协议提供有关的证明;
  (八)申请J-1、J-2字签证,须有主管部门的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请入境签证时,还须交验所在国政府指定的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或者卫生医疗部门签发的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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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