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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管理国家秘密载体时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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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