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批准方可征收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可征收 土地 国务院 批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最低比例 下一篇: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