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按作弊论处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定。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报关员 资格考试 海关 参加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应当认定参加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人员考试作弊的情形 下一篇:机读答题卡数据与实际个人信息不符时不予调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