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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

进行详细检查原因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十条之规定,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在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表明来意。先进行初步检查,对船舶进行巡视,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并告知船方进行详细检查的原因:
  (一)巡视或者核查过程中发现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的;
  (二)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
  (三)两年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详细检查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进行详细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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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