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的方式 根据《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合作 行政学院 对外 交流 开展 可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范围 下一篇: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得含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