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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院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的方式

    根据《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开展对外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选送学员到境外培训和考察;
  (二)聘请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境内讲学、考察、学术交流,开展合作研究;
  (三)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培训和研究生学位教育;
  (四)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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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