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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的保险经纪业务的范围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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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