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的保险经纪业务的范围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经营 经纪 保险 可以 机构 业务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下一篇:保险经纪机构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