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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书向报告中国保监会的情形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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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