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书向报告中国保监会的情形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经纪 保险 报告 中国 机构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内容 下一篇: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