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的情形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
- 上一篇:什么是传销
- 下一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