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的情形 根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医疗器械 广告 机关 不予 受理 审查 医疗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什么是传销 下一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医疗器械批准文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