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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期刊出版单位暂缓年度核验的情形

 

  根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二)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乱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缓验期满,按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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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