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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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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