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实行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服务网 石河子婚姻律师 石河子离婚纠纷律师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石河子交通事故律师 石河子保险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咨询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