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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实行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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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