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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单位资金数额大小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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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