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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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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